君龙人寿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等

知识 2025-07-06 10:23:47 9748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君龙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21号、人寿22号、违法未按23号、被罚备案24号)显示,照规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定使的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用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险条报告、报表。君龙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人寿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罚款五十五万元。违法未按 

黄甦是被罚备案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行为的照规直接责任人,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三万元。定使的保 

姜渊是用经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林炫圻是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十万元。 

赵建林是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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