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对2021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 越剑智能及相关人员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综合 2025-07-06 11:15:32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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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未及决定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孙剑华、时对收马红光、年业能及吴国灿:

2022年1月26日,绩预剑智江证监局警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告进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行更相关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10,145.34万元至12,未及145.34万元。时对收4月2日,年业能及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增加18,645.34万元至21,645.34万元。4月15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际业绩为32,393.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038.96万元,与《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21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孙剑华、总经理马红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吴国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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